视同工伤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可见,确认视同工伤应同时符合三个要件:一、在工作时间内;二、在工作岗位上;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杨某被确诊突发脑梗塞的时间是在7月4日,该事实并未发生在其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更不符合建立在此前提下的突发疾病死亡和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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