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到煤矿开展检查和指导工作不得少于1次,分管领导、煤矿包保市级领导每月到煤矿开展检查和指导工作不得少于1次;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每月到辖区煤矿检查不得少于2次,分管领导每月到辖区煤矿检查不得少于8次,其中周末或中夜班检查不得少于1次,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人员每月对辖区矿井检查不得少于1次;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每月下井检查不得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周至少下井检查1次,安监站每周对辖区煤矿下井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中中夜班或周末检查比例不得少于30%;驻矿安全管理员每月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下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指导工作,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示约谈、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辞退或解聘等处分。发生安全事故的,将按《贵州省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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